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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部明确渔船检验由CCS承担

      

交通运输部近日公布的《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明确,原农业部的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,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船用电缆139 5254 1668 法定检验等职责由中国船级社承担,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渔业船舶、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质量监督机制。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,应当撤销检验证书。

 

附:交通运输部关于履行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公告

 

根据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》,原农业部的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,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 

一、自2018420日起,交通运输部正式履行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。

 

二、拟订渔业船舶检验政策法规及标准,监督管理、行业指导等行政职能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承担;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法定检验等职责由中国船级社承担。

 

三、除检验业务和监督管理实施主体按改革要求进行调整外,相关检验业务和监督管理行为,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修订前,仍按现有规定执行。

 

四、2018420日前以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”名义签发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继续有效。20181231日前,可继续以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”名义对外开展工作。

 

五、地方渔业船舶检验和管理工作暂保持不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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